“废标”指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终止评审”指非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情形。近年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评审)(以下简称“废标”)的明显增多,面临的质疑、投诉也明显增加。2023年,我市所有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行动、集思广益、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竭力降低、避免因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工作不严谨、不审慎导致的异常废标,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成因剖析
(一)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不严谨。一是不合规,主要表现为在需求中设置与特定技术服务要求或设置与履约无关的倾向性条款。例如,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定为“企业法人”,指定或限定专利、品牌、商标,要求参与供应商必须在本地登记、注册,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将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设为评分因素等。二是不完整,主要表现为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关键性内容缺项。例如,要求提供样品但未明确制作标准,货物类采购标的缺失数词或量词,汽车排量未设置上限或下限,要求提供的设备系统满足采购人现有平台系统但未明确现有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等。三是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内容表述不清或前后矛盾,形成重大缺陷,令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例如,评审因素分值与具体细分项的分值不一致,商务要求同一内容出现多次但前后矛盾等。
(二)资格审查人员审查资格不专业。一是规则不熟,主要表现为对资格审查内容及具体的评审要求把握不准,出现理解错误。例如,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规范性要求把握不准,有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报告中没有审计人员的签字、签章以及审计单位的签章,也视为通过。二是业务不熟,主要表现为对评审系统、资格审查流程不熟悉,出现操作失误。例如,未找到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就视为其未提交,而事实上供应商是按要求提交了的,只是编辑位置不规范。三是经验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有关资格审查的要点、供应商常见的问题等认识不足,出现判断错误。例如,在审查《中小企业申明函》中,难以把握重点,出现该通过的未通过,不该通过的又没有确定准。
(三)评审委员会现场评审不尽职。一是不“客观”,主要表现为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盲目的根据主观思维、过往经验或其他成员的意见来判断。例如,个别专家在资格审查时审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项时不管“评审点具体描述”中是否有相关要求,坚持供应商是企业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二是不“公正”,主要表现为将个人的喜好、甚至不良企图作为对供应商响应情况的评判标准。例如评审偏向某些行业或特定背景的供应商,打分缺乏事实依据等。三是不“审慎”,主要表现为评审不认真仔细,没有尽到认真和勤勉义务。例如,需要采购组织单位解释文件的,没有给予采购人、代理机构解释的机会,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没有要求澄清、说明,或是给予足够的反馈时间。
(四)代理机构指导服务不到位。一是对采购需求内容编制、系统提交程序的指导不规范。例如,在指导需求内容编制时不敢指导、延后指导、重难点把握不准,对采购人操作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主要流程、常见问题、关键注意事项提醒不到位等。二是对资格审查的前期指导不到位,未能将主要工作流程、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告知审查人员,做好提醒。三是对评审过程的组织服务、评审结果复核等不到位。例如,对评审委员会的废标行为不敢判断或缺乏准确判断,只能听之任之,没能起到复核的作用。四是没有建立并形成完善有效的指导服务机制和标准。
二、不利影响
(一)耗费时间精力。废标之后,再次实施项目,需要完成修改采购需求、发布公告、等待到期、组织开标(开启)和现场评审等一系列工作,白白浪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重复增加了供应商的工作,如关注项目信息,编辑、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参与开标(解密),等待文件澄清、谈判(磋商)、报价,查看结果公告等。
(二)增加评审成本。废标项目照样要支付专家评审费,甚至会因专家反复讨论项目废标还是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依据在哪里等问题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很多时候,废标耗时比项目正常结束的时间还长,甚至长很多。目前,我省专家评审费是根据评审时长来计算的,跟项目是否废标没有关系。因此,废标会产生不必要的评审费用,甚至比项目正常结束花的还多。
(三)面临质疑投诉。由于项目废标从实质上导致了供应商的响应失效,增加了其参与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因而会降低其对项目采购过程的满意度,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三、解决路径
(一)强化学习,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参与能力。一是强化自身人员培训。我们编印了《政府采购制度汇编(广元市·2022版)》《政府采购代理岗位(环节)适用法规政策条文汇编》,订阅了《中国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管理》等专业读物。印发了《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业务培训方案》,在强调自学提升的基础上,常态化组织业务学习交流会,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交流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经验。二是加强跨区域交流研讨。2023年5月份组织市财政、各级采购中心、评审专家、采购人等50余人召开了全市政府采购典型废标项目交流研讨会。让大家有效提升了服务意识,规范了工作行为,全市的项目废标率明显降低。三是主动进行换位思考。积极发现、分析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应对能力。四是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针对服务对象的常见问题,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开展培训2次,有效提升了采购过程的规范性。
(二)靠前服务,积极参与前期工作的指导规范。一是建立靠前服务标准。明确服务的具体范围、重点内容、操作程序、注意要点等,将相关内容清单化,力求简单实用,一看就懂,一用就会,确保服务依法依规,到位不越位。二是及时指导提醒。及时对采购人进行关键内容和操作流程指导,做好风险提醒,避免出问题、走弯路,重点做好需求调查、论证、内审,采购意向公开,一体化平台操作等方面的工作,将相关的操作要点、重点事项、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告知到位。提醒采购人认真落实采购意向公开的信息反馈,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采购需求。三是不断完善更新“采购人通过一体化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操作指南”及其他指导提醒清单,尽可能做到让采购人依图索骥,让系统填写内容不遗漏、无差错,确保最终呈现的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三)依靠规范,高度重视需求标准的积累使用。一是不断收集并借鉴各地发布的不同类别的采购需求标准,边实践边完善,不断消化、吸收有用的内容,将其转化为适合契合本地的、采购人乐于接受的合规的需求标准。二是定期组织需求标准的会商研讨,及时解决其中的问题或不足,努力提高标准的合规性、完整性、明确性和实用性。三是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联合印发成熟适用的需求标准,为更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有效借鉴。
(四)严格把关,细致做好采购需求的审核提醒。一是严把初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负面清单》和合规、完整、明确的总要求,针对不同项目,认真检查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尤其是资格条件、评分标准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二是实施交叉复核及多层审核。建立文件编制AB岗,在A岗完成初核的基础上,由B岗复核,然后提交科(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三是落实会商制度。遇到重大或疑难项目,及时邀请中心相关科室、采购人、财政部门等进行集体会商。四是做好问题反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进行反馈,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多次交流、沟通,采购人拒不接受的关键性、风险性问题,以风险提示函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
(五)查漏补缺,及时发挥更正公告的补充作用。高度重视在发布采购公告期间供应商反馈及自身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核实相关问题的真实性和更正的必要性。确定问题后,依法按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避免不必要的废标、质疑甚至投诉发生。
(六)详细告知,事先明示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一是做好告知。制定并严格执行《资格审查人员工作规范(一次性告知书)》,将资格审查的内容、要求、流程及需重点关注的事项等要点详细告知。让资格审查人员对操作流程有足够的了解,对需重点关注的事项有充分的警醒。二是抓住重点。重点提醒资格审查人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内容审查,不得遗漏,不超范围,要重点注意财务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他特殊资格条件的审查,重点抓好不通过情形的复核、确认。
(七)及时提醒,协助提升评审专家的依法审慎。一是利用规范,明示重点。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规范(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开始前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重点将评审工作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告知,确保每个成员对评审的重点、难点、常见风险点有充分的了解,避免出现疏漏。二是严格监督,规范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现场监督的职能职责,随时提醒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擅离职守,对可能出现影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评审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三是及时提醒,避免误判。遇到评审委员会以采购文件存在缺陷、供应商响应存在问题等情形准备废标时,及时提醒评审专家依规而行、审慎废标,避免误判。
(八)细致复核,全力确保评审结果的合法合规。一是规范作为,遵守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评审结果进行细致复核。二是充分沟通、理解、弄清评审委员会废标的原因,发现理由不充分、不准确的,要求评审委员会进行解释说明。三是确认废标理由不成立或是不充分的,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核实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九)重视反馈,共同提升项目代理的质量效率。一是建立沟通反馈机制。不断完善集采机构内部沟通机制,以及与采购人、评审专家、财政监管部门的问题反馈机制,确保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问题及时被发现和处理。我们建立了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内部沟通反馈问题管理制度,要求中心内部科室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和联系。二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通过在政府采购中心显眼处设立意见反馈箱,在评标区外面摆放评审专家、采购人监督意见簿,在中心官网公开意见征集邮箱等,广泛征求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或建议。三是落实专人处理。安排专人及时记录、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建议,落实责任到头,确保整改到位。